浙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浙發改法規〔2008〕172號
省級有關廳局、各市、縣(市、區)發改委(局)、信用辦、重點辦、招管辦(公共資源交易辦): 為在“創業富民、創新強省”中科學發揮招標投標在配置市場資源中的競爭作用,進一步加強全省招投標領域的信用建設,根據《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浙江省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發布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在全省重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領域推行企業信用報告制度,現對相應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招標投標領域應用企業信用報告的重要意義。招標投標是市場經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措施。當前,由于信用的缺失,招標投標活動中還存在弄虛作假、偽造業績、串通投標、分包和轉包等問題。推行企業信用報告制度,是加強招標投標領域信用建設的重要手段,也是培育和發展信用服務行業的有效舉措,有利于預防和遏制腐敗,維護公平競爭的招標投標市場秩序,為推行“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 二、企業在投標時,使用企業信用報告,不再使用資信證明。企業信用報告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出具。招標人應將企業信用報告作為投標人資格審查的依據,并將其列入評標辦法。采用綜合評標法評標的項目,其信用等級優劣情況要與評分相結合。 三、信用服務機構應堅持公平、獨立原則,依據浙江省發改委(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的《浙江省企業信用評價指導性標準》、《浙江省企業信用報告格式文本》等要求,按照規范程序對企業進行信用評價,并出具企業信用報告。企業信用報告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內企業信用報告可重復使用。 四、浙江省發改委(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在備案的信用服務機構中,擇優認定一批有資格的信用服務機構開展招投標領域企業信用評價工作。 五、浙江省發改委(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對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實施監督。接受投標人、招標人對企業信用報告的異議、投訴和舉報,對違反《浙江省企業信用信息征集和發布管理辦法》、《浙江省信用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的信用服務機構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將取消其在招投標領域進行信用評價的資格,并在“信用浙江”網上公示。 六、省外投標企業可向屬地或本省信用服務機構采購企業信用報告,但信用評價應采用浙江省發改委(浙江省信用浙江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的《浙江省企業信用評價指導性標準》和《浙江省企業信用報告格式文本》。 七、信用服務機構應將投標企業的企業信用報告送浙江省信用中心備案,信用等級信息在“信用浙江”網上公示。企業信用報告的收費標準應向物價部門備案。 八、重點工程建設招投標領域推行企業信用報告制度在2008年第2季度認真做好準備工作,2008年第3季度開始實行。市、縣招投標管理部門應參照重點建設工程招投標領域應用企業信用報告的辦法進行試點,條件成熟后適時推開。 九、在全省重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領域推行企業信用報告是一項創新性、開拓性的工作,涉及面廣,協調量大。有關部門和地方要站在推進“創業創新”和建設“法治浙江”、“信用浙江”的高度,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加強協同配合,共同做好全省招標投標領域推行企業信用報告的工作。 附件:1. 浙江省企業信用評價指導性標準(招標投標領域適用) 2. 浙江省企業信用報告格式文本(招標投標領域適用)
省發改委 省信用辦 省重點辦 省公共資源交易辦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來源:浙江省發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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